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以行政争议化解为切入点,成功处理一种类型性行政纠纷案件。
2023年7月24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收到李某诉某行政机关、第三人于某、耿某的行政登记一案的《撤诉申请书》。
案情:李某与于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2022年婚姻存续期间于某与第三人耿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恶意将于某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过户到耿某名下,企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发现后,迅速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胜诉,确认于某与耿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到行政机关申请撤销耿某名下的房屋登记时发现,由于民事判决书中仅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即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无撤销现有行政登记的判决结果。而房屋登记属于行政行为,仅依据《民事判决书》撤销房屋行政登记,从行政登记的角度缺少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作支撑。李某因撤销耿某的房屋登记受阻,遂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耿某名下的房屋登记。
经统计,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以不动产登记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中,因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无效导致提起行政登记诉讼的案件占本院一审行政案件的25%之多,且此类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大多是行政机关承担撤销登记的法律后果。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团队针对上述这种类型性行政纠纷,希望通过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方式,以“化解一案,解决一片”的工作目标,最大程度的降低百姓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经与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深入研讨、交流,动员行政机关以“府院联动”工作为抓手,以《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化解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为依据,结合长春市近三年的行政争议化解结果及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力求找出一种具有根本性、可行性、整体性的解决方案。
经过多次协调化解会议的召开和座谈,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条例、案例,2023年6月起长春市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针对上述类型性纠纷,出台了针应性的《工作指引》并迅速落实。对像李某这种经过民事诉讼确认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撤销的情形,当事人可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直接到行政机关申请更正登记,原登记无需再经法院行政诉讼判决予以撤销。李某诉请达成,遂到长铁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该《工作指引》一出,不仅化解了因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撤销而引发的行政登记诉讼,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省了法院司法资源,降低了行政机关败诉率,可谓“一举三得”。
下一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将继续以“府院联动”为桥梁,针对新类型疑难复杂类案件,找寻更快、更优的解纷路径,从源头预防、减少矛盾,积极落实“枫桥经验”的推广,扎实开展诉源治理工作,真正解决百姓的“急难愁盼”,以司法力量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真正发挥司法为民,公证司法的效力和作用。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8-25 09: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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