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关于调整案件管辖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长春林区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批复》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规定》,现将长春铁路运输法院调整案件管辖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指定管辖案件范围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长春市各区(具体包括长春市朝阳区、宽城区、南关区、二道区、绿园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长春市双阳区、九台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的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环境资源类民事诉讼案件,以长春市直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上述一审案件的上诉和申请再审案件。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案件,相应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二、指定管辖案件类型

    (一)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民事案件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二)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8.供用电合同纠纷;

    9.供用水合同纠纷;

    10.供用气合同纠纷;

    11.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三)行政诉讼案件

    1.市直各行政机关具体指:单位名称为长春市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如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税务局、长春市交警支队、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等。不包括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辖区人民政府、单位名称为长春市XX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2.以市直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既包括直接以市直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也包括市直机关作为复议机关一并作被告的案件。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201941日起,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审理上述指定管辖案件。

(二)201941日起,长春市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上述指定管辖案件。201941日前,针对指定管辖案件长春市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仍由已立案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对一审案件不服,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

(三)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原案件管辖范围不变。

特此公告。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2019318

 

 

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1.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四平路238

立案接待电话:0431-81175313

2.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1117

立案接待电话:0431-88556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