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司法拍卖 税费征收 增值税缴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基本案情】
案外人陈某与长春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长春某公司开发的房屋。购买房屋后,陈某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未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后因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涉房屋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拍卖。拍卖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发出《拍卖公告》,公告中载明了拍卖时间、拍卖标的、竞买人条件、咨询时间方式、拍卖方式等内容,其中第七条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 2019 年 7 月 25 日,薛某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得涉案房屋。2019 年 8 月 12 日,薛某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内容为:确认薛某拍得涉案房屋;明确薛某在拍卖前已认真阅读《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公示材料,自愿履行上述材料的相关规定;明确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及有可能存在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2019 年 8 月 19 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将陈某名下案涉房产等相关的其他权利归薛某所有,薛某可持裁定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9 年 9 月 2 日,薛某向长春市房地产权属交易中心提交《申请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2019 年 9 月 5 日,长春市房地产权属与交易景阳服务中心作出《公告》,将陈某购买的案涉房屋更名到薛某名下。2019 年 11 月 12 日,薛某至长春市税务分局办理了纳税申报,并以陈某为纳税人向长春市税务分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 28,704.01 元。薛某对长春市税务分局作出的以陈某为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 28,704.01 元征税行为不服,向长春
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长春市税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案涉税收征收行为。薛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诉讼至法院。
【裁判结果】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作(2020)吉 7101行初 22 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薛某的诉请。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一)关于案外人陈某应否缴纳案涉增值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对于不动产的销售,销售方应缴纳增值税。”本案中, 陈某购买了案涉房屋,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对所购房屋具有处分、收益的权利。后因民事债务纠纷,案涉房屋被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所得款项清偿其债务,陈某实际取得了财产转让所得。薛某经司法拍卖竞得陈某的房屋,是一种特殊的房屋销售买受方式, 陈某与薛某之间构成房屋买卖关系。陈某销售时,房屋虽未过户至其名下,但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销售不动产”的注释:“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司法拍卖成交属于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陈某具有缴纳义务。该房屋是否为首次登记不能否定陈某的销售行为,进而免除陈某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二)关于市税务分局向案外人陈某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等税 费的合法性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等规定,陈某具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法定义务。长春市税务分局以增值税税额为基数乘以相应的税率对陈某征收税费于法有据。
(三)关于薛某代缴行为性质认定问题。薛某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已对案涉房屋税费的承担予以明确,薛某也签字确认承诺承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薛某代缴税费的行为系自愿履行司法拍卖中确定的义务,该行为具有法律上既定力和羁束力。因此,长春市税务分局在收取其代缴款项后,出具以陈某为纳税义务人的《税收完税证明》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
【典型意义】
税收是我国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是我国进行各项民生建设的重要资金保证,是我国改善民生的重要财政来源,关系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保证税收稳定的重要手段措施。经司法拍卖程序竞得房屋,是一种特殊的房屋销售买受方式,被拍卖房屋的原房屋所有人与房屋竞得人之间构成房屋买卖关系。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司法拍卖成交后,原房屋所有人具有缴纳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的义务。本案中,房屋竞得人在司法拍卖程序中已承诺代缴相关税费,该承诺确认对房屋竞得人具有法律上既定力和羁束力,应依法履行代缴行为。本案为经司法拍卖程序流转房屋的税费征收与缴纳义务的确认和履行,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2 09: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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